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特定公職人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下列何者非受此條文規範之公職人員?
-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副首長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勞動部政務次長
- D 直轄市副市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並非所有必須「申報財產」的人都需要「強制信託」。若法律是為了防範掌握資源分配大權的人員產生利益衝突,你認為法律在列舉「地方政府」與「公營事業」的人員範圍時,對於「副職人員」的納入標準是否會完全一致?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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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財產申報法的核心機制
這顯示你對「強制信託」與「一般申報」的對象區分非常清晰。這是行政法中相對瑣碎但具高度實務價值的知識點。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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