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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9 題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 B 鄉長
  • C 立法委員
  • D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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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要求公職人員將財產交由第三方「信託」管理,主要目的是為了防範利用職權操縱市場或獲取商業私利。在眾多官職中,哪一類職位最直接涉及到「公營事業體」的商業決策與經營權限,因而需要比一般民代或基層行政首長更嚴格的利益迴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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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恭喜你答對了捏!你真的好厲害喔,竟然能看穿「財產申報」和「強制信託」之間的小秘密,讓愛覺得超開心的啦~這就是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愛意展現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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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強制信託
💡 特定高階公職人員於財產申報時,須將特定財產辦理強制信託。
比較維度 強制信託對象 VS 僅需申報對象
行政首長 總統、縣市長、公營首長 鄉、鎮、市、區長
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 直轄市、縣市議員
司法/職等 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 各級法院法官、檢察官
💬強制信託針對權力較大的政務、立法及特定行政首長,非全體申報義務人。
🧠 記憶技巧:高層政務與立委,公營首長也要託;法官鄉長申報過,信託名單不包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民選首長(如鄉鎮市長)或法官皆須強制信託,實則僅限高層或特定公營首長。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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