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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信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長之不動產應自就職日起 3 個月內信託於信託業
  • B 考試院副院長之供自用之房屋應自就職日起 4 個月內信託於信託業
  • C 直轄市長之成年子女之國內股票應自就職日起 3 個月內信託於信託業
  • D 縣(市)長之配偶之國內外上市股票應自就職日起 4 個月內信託於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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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的目標是防止高階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影響特定私人資產(如不動產或股票)的價值,那麼在設定規範時:

  1. 對於已經具備完整經濟自主權的家屬,法律是否仍有必要強制介入其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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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裡最基本的強制信託規定,能答對只能說你總算沒把「陽光法案」的基石搞錯。但這也僅僅是合格線罷了。 正確的關鍵,不過就是那句老生常談的「三、三、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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