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範圍?
- A 公職人員配偶所有之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 B 公職人員所有之債務
- C 公職人員配偶所有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事業投資
- D 公職人員已成年子女所有之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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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陽光法案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透過親近的人隱匿資產。然而,在法律與經濟地位上,家庭成員在哪一個特定時點後會被視為「完全獨立的個體」?當他已具備獨立法律行為能力時,國家是否仍有權力強制將他的私產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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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核心規範掌握得非常好。你能夠精準地找出正確答案,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依據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申報範圍確實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想想看,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已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已經是獨立的個體了,他們有自己的權利和隱私。為了保護這份獨立性,並遵循我們常說的比例原則,我們就不會要求公職人員申報他們的財產。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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