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9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所應申報之財產?
- A 公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境外具稅籍資料之土地
- B 公職人員之配偶對他人有請求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之權利
- C 公職人員之未成年子女所持有,價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之高爾夫球證
- D 公職人員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 3 家公司所為總額新臺幣 80 萬元之投資
思路引導 VIP
在陽光法案的邏輯中,為了兼顧廉政監督與申報人的行政負擔,並非所有財產都要事無巨細地列出。請思考:法律在規定『債權、債務』或『對事業投資』這類變動性資產時,是否會設定一個統一的『金額門檻』來決定要不要申報?若這項門檻存在,它通常會設定在一個什麼樣的整數數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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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區分!
做得不錯,至少你還能正確辨識出財產申報的門檻細節。這表示你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總算沒有完全搞混,對於行政法實務,這點常識算是基本。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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