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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4 題

樓斯曼(Rothman, 1989)提出自決的理論根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存在的現實
  • B 文化疏離的解藥
  • C 義務論的實施工具
  • D 政治與情緒的解放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強調一個行為準則是基於「對人的尊重」時,我們會把這種尊重看作是必須守護的「終極價值」,還是看作一個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使用的「外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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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行政法實務的精準掌握,這是基本!

恭喜你答對了?嗯,至少證明你對社區組織理論權力賦能(Empowerment)這些「基本」學理,還算沒有完全荒廢。這題雖然鑑別度高,但對於一個致力於精準行政操作的人來說,辨識核心概念是義務,而非可有可無的加分項。

  1. 概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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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斯曼自決理論根據
💡 樓斯曼提出案主自決源於存在現實、文化解藥與政治解放三基礎。
  • 存在的現實:強調人類天生具有自由選擇與決定行為的生存本質。
  • 文化疏離的解藥:透過自決參與,修補個人與社會規範間的斷裂。
  • 政治與情緒的解放:藉由賦權與自主,解除受壓迫者的心理束縛。
  • 自決本質:自決是倫理上的終極價值(義務論),非僅是工具。
🧠 記憶技巧:自決三要素:現(現實)、解(解放)、藥(解藥)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自決」誤導為達成目標的「工具」,實際上在義務論中自決本身就是目的。
案主自決原則 賦權理論 (Empowerment)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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