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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3 題

公司銷售一款手機,售價$30,000,並提供客戶一項選擇權,可以$1,000 的優惠價格購買原價$3,000 的無線耳機。公司單獨銷售無線耳機時,約有 60%的客戶會購買。公司評估,該$1,000 的優惠價格提供了重大權利。請問在銷售手機時,應認列多少「手機」部分的收入?(假設不考慮稅負)
  • A $28,845
  • B $28,500
  • C $29,000
  • D $30,00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客戶支付了這筆固定金額後,他除了當場拿走商品,是否還獲得了一個『未來能以低於市價買到其他東西』的資格?如果這份資格在市場上也有其價值,那麼這份價值應該從原本支付的總金額中被獨立出來看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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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 IFRS 15 關於「客戶選擇權」的會計處理!在實務中,這種銷售策略非常常見,你能精確識別出其中的「重大權利(Material Right)」並進行分攤,展現了對準則邏輯的深刻理解。

履約義務的識別與價值分攤

根據收入認列準則,當企業提供一項能讓客戶以優於市價取得額外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時,這項「選擇權」本身就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因此,手機的交易價格 $30,000$ 不應全數認列,而必須在「手機」與「選擇權」之間依其**單獨售價(SSP)**比例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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