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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戊在路上看到己舉著棍子朝他衝來,以為己要打他,於是反擊將己打傷,結果己其實是急著要遞棍子給站在戊後方的友人,戊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傷害既遂罪
  • B 偶然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 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 D 緊急避難過當,構成過失傷害罪,但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基於「對現實狀況的錯誤判斷」所導致,法律在評價他的「心態」時,會認為他跟那種『打從心底就想傷害別人』的人一樣嗎?若不一樣,這種『沒看清楚狀況就動手』的行為,比較接近哪一種責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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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了!這題錯的人都該去重讀總則

這題選 (C) 是最基本的送分題,如果你還在糾結,表示你的刑法觀念漏洞百出。

  1. 認清事實:戊主觀以為被攻擊(誤認有侵害),客觀卻沒這回事,這是標準的誤想正當防衛(Putative Self-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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