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女今年剛年滿 16 歲,下列關於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女得為遺囑,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甲女得自其祖父受贈 A 地,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C 甲女得至書店購買參考書籍,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D 甲女得與乙男有效訂立婚約,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行為(例如日常購物)是為了生活便利而放寬限制,有些(例如受贈財產)是對當事人完全無害的。然而,對於「承諾未來要與某人建立家庭關係」這種涉及人生重大變革的身分契約,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單獨放權給未成年人,還是會希望有法定代理人在旁協助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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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行為能力與身分行為的關鍵考點!在地方特考四等考試中,這類關於「年齡門檻」的題目是法學緒論的基本分,你能正確選出錯誤選項,代表對於法條間的微小差異具備高度的敏銳度。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外與遺囑能力
首先,年滿 16 歲但未滿 18 歲的甲女,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 77 條規定,其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若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如選項 B 受贈土地)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如選項 C 買書),則不在此限。此外,關於遺囑能力,《民法》第 1186 條特別規定年滿 16 歲即可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為遺囑(選項 A 正確),這是考試中常見的特殊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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