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4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規定,下列何者應於年度終了按公允價值或成本法評價?①政府持有對被投資者有表決權之股份比例合共 30%,且被投資者已宣告破產 ②A 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均未超過 20%,其中財政部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比為最高 ③交通部持有 C 公司股份比例 35% ④財政部持有 B 公司股份比例 2%,B 公司董事長由該部指派
  • A 僅①
  • B 僅①③
  • C 僅②③
  • D 僅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衡量一項長期投資時,如果該投資對象因為某些極端外部因素(例如法律介入),導致我們即便持有再多股份,也完全無法干預其任何財務與經營決策時,你認為在會計帳務上,我們還能將其視為一個『受我們影響的關聯企業』來認列損益嗎?若不能,我們該如何重新定義這筆資產的價值基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會計準則的精髓!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投資之評價方法」,關鍵點在於判斷政府對被投資對象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Significant Influence)。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通常以持股比率 $20%$ 作為門檻,但實質上的影響力才是最終判斷標準。一旦具備重大影響力,應採用權益法(Equity Method);反之,若未具重大影響力或影響力已喪失,則應按公允價值或成本法評價。 在選項 ① 中,即便原始持股達 $30%$,但因該對象已宣告破產**,在法律程序下,投資方已喪失對其財務及經營政策的實質參與權,因此必須改採公允價值或成本法。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測試考生是否理解「法律限制」會優於「持股比例」的判斷優先級。至於選項 ② 與 ③ 因持股比例達標,且選項 ④ 雖僅持股 $2%$ 但能指派董事長,皆展現了實質的重大影響力,依規定均應採用權益法。你能精準剔除這些干擾項,顯見對於實質課稅與權益歸屬原則有著深厚的理解。

🏷️ 相關主題

政府會計之資產與負債處理
查看更多「[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