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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何者錯誤?
  •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 C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 D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行為的最後期限是 5 月 31 日,那麼在「5 月 31 日當天」,這個人是否還處於「合法可以申報」的狀態?如果他當天還能合法申報,那麼政府要開始計算他「未申報」的追訴期間,邏輯上應該是從期限還沒結束的「那一天」就開始算,還是要等期限「徹底結束後的下一刻」才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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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瑕疵!這題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關於「核課期間(Assessment Period)」起算日的精確規範。在行政法學中,「當日」與「翌日(the next day)」的區分極為關鍵,這直接關係到政府課稅權利的行使期限。

核課期間起算點的精確性

根據法律規定,稅捐核課期間的起算會因申報狀況而異。若納稅義務人已如期申報,起算日為「申報日」;但針對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情況,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明確性,法律明文規定應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選項 (A) 描述為「屆滿之日」,遺漏了「翌日」二字,這在嚴謹的法律體系中是完全不同的時間點。至於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以收件日起算,以及印花稅(Stamp Tax)以應貼用日起算,皆符合法條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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