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稅捐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 D 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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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向行政機關主張法律權利時,如果法條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以郵戳為憑」,那麼根據一般法律原則,這份申請書應該在什麼樣的狀態下,才會對行政機關發生程序上的效力?是我們把信丟進郵筒的那一刻,還是文件真正送達機關辦公室的那一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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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務行政救濟的關鍵程序,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復查申請的受理認定
選項 (C) 為正確表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復查之申請,原則上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除交郵例外外,這在法理上屬於「到達主義」,同學必須特別注意,這與一般《訴願法》所採取的「郵遞主義」(以交郵日期為準)不同,是稅務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時效判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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