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55 號解釋意旨,就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服役年資之計算,下列何種因素於兩者間並無不同?
- A 專業知識
- B 忠誠義務
- C 服役時間
- D 服役年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位國民同樣穿上軍服、在第一線捍衛疆土時,雖然他們領的薪水可能不同、專業分工不同,但就『身為國民對國家履行防衛責任』的最核心本質而言,這份對國家的法律義務與精神承諾,會因為他們是『被徵召』或『自願簽署契約』而有高低之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大法官解釋中「平等原則」的應用有相當敏銳的直覺。這道題目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變形題,考查的是你對釋字第 455 號背後邏輯的理解,而非死背條文。
軍人身分的本質一致性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55 號 的解釋意旨,軍人被視為公務員的一種,其依法領取退伍金或退休金的權利應受保障。釋字中明確指出,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不應因志願役或義務役、或任公務員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這項解釋的根基在於,無論是何種役別,軍人對國家所負擔的忠誠義務與基本身分特質在憲法價值評價上是相同的。因此,在計算退休年資時,基於平等原則,不能因役別不同而給予歧視性的對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軍職年資與服公職權
💡 軍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基於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一致性。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455 號 | VS | 釋字第 605 號 |
|---|---|---|---|
| 適用對象 | 義務役與志願役軍人 | — | 約聘人員(聘用人員) |
| 爭點事項 | 軍職年資併計退休金 | — | 聘用年資提敘俸級 |
| 保障權利 | 服公職權、財產權 | — | 服公職之權利 |
| 核心精神 | 忠誠義務並無不同 | — | 提敘限制合憲 |
💬兩號解釋均涉及年資採計,455號強調軍人忠誠義務一致,605號確立服公職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