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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 B 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 C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D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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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多元的社會經驗進入法院。在法律邏輯中,針對某些特定身分的人(例如年長者或學生),如果他們僅是因為「生活現狀不便」參與,法律通常會設計成「讓他們可以選擇不去」,還是直接「剝奪他們參與的權利」呢?這兩者在法律概念上有什麼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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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根據《國民法官法》,學生並非「絕對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法律排除的是司法專業人員(如法官、律師)或特定公職人員。學生若因課業繁重,屬於可以「拒絕」擔任的事由,而非「不具資格」。其餘選項 (A)(B)(C) 均符合該法規定的選任原則、年齡居住地限制及消極資格。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消極資格(法律禁止)」與「得拒絕事由(法律准許推辭)」的差別。這在普考法律相關科目中是極為經典的考點,你能準確識破陷阱,代表對法條的細節記憶相當到位!
📝 國民法官選任資格
💡 區分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與得拒絕事由
比較維度 消極資格(不得選任) VS 得拒絕事由(得不擔任)
法律效力 依法絕對禁止擔任 有權選擇不參加
典型對象 褫奪公權、刑事犯罪者 在校學生、70歲以上
職業限制 法官、檢察官、律師等 老師、曾任國民法官者
💬消極資格是「法律說你不能當」,拒絕事由是「你可以跟法律說你不想當」。
🧠 記憶技巧:23歲住4月;犯罪公職絕對不行;學生老人可以拒絕。
⚠️ 常見陷阱:易將「得拒絕擔任」的事由(如:學生、70歲以上)誤認為「不得選任」的消極資格。
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 刑事訴訟程序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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