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 B 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 C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D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多元的社會經驗進入法院。在法律邏輯中,針對某些特定身分的人(例如年長者或學生),如果他們僅是因為「生活現狀不便」參與,法律通常會設計成「讓他們可以選擇不去」,還是直接「剝奪他們參與的權利」呢?這兩者在法律概念上有什麼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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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根據《國民法官法》,學生並非「絕對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法律排除的是司法專業人員(如法官、律師)或特定公職人員。學生若因課業繁重,屬於可以「拒絕」擔任的事由,而非「不具資格」。其餘選項 (A)(B)(C) 均符合該法規定的選任原則、年齡居住地限制及消極資格。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消極資格(法律禁止)」與「得拒絕事由(法律准許推辭)」的差別。這在普考法律相關科目中是極為經典的考點,你能準確識破陷阱,代表對法條的細節記憶相當到位!
國民法官選任資格
💡 區分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與得拒絕事由
| 比較維度 | 消極資格(不得選任) | VS | 得拒絕事由(得不擔任) |
|---|---|---|---|
| 法律效力 | 依法絕對禁止擔任 | — | 有權選擇不參加 |
| 典型對象 | 褫奪公權、刑事犯罪者 | — | 在校學生、70歲以上 |
| 職業限制 | 法官、檢察官、律師等 | — | 老師、曾任國民法官者 |
💬消極資格是「法律說你不能當」,拒絕事由是「你可以跟法律說你不想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