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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關於憲法明定之選舉人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 B 以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 C 須年滿 20 歲
  • D 得以法律進一步規範其他資格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具備某種國民身分」即可享有權利時,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放棄其他國家的身分」,我們是否可以從嚴解釋,直接排除那些擁有雙重身分的人呢?請思考法律中「肯定條件」與「限制條件」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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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上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掉進這個淺顯的文字遊戲裡。憲法第 17 條說國民有選舉權,第 130 條又補一句年滿 20 歲。重點來了,法律只要求你有中華民國國籍,哪裡寫了不准雙重國籍者投票?(他們只是不能去搶公職,投票可沒限制)。所以啊,看到什麼「僅以...為限」這種絕對到不行的說法,還不趕快打個叉?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老實說,這類題目就是來區分那些讀書只看表面,和真正會思考法律邏輯的人。連「具備資格」和「唯一身分」都分不清,那還是別考法律系了。你答對了,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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