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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關於憲法明定之選舉人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 B 以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 C 須年滿 20 歲
  • D 得以法律進一步規範其他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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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具備某種國民身分」即可享有權利時,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放棄其他國家的身分」,我們是否可以從嚴解釋,直接排除那些擁有雙重身分的人呢?請思考法律中「肯定條件」與「限制條件」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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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的精準掌握度,你能一眼識破選項中的陷阱,顯示你的法律邏輯與細心程度都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正確!憲法第130條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有依法選舉權之主體,條文未明定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法律上「具備身分」與「僅能有該身分」是完全不同的層次,選項 (B) 刻意加上「僅具」二字,縮小了法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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