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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規定,有關選舉及被選舉年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1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B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得依法選舉總統
  • C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得依法選舉縣長
  • D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35 歲者,得依法被選為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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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民主體制中,賦予一位國民「決定國家領導人(投票)」的成熟度要求,與「親自擔任領導人(參選)」的年齡要求,哪一個門檻會設定得比較低?而這個最基本的『權利起點』在現行條文中又是幾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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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憲法中最基礎也最常考的年齡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雖然近年常有下修選舉年齡至 18 歲的討論,但公民複決未通過,目前選舉門檻依然是 20 歲,這便破解了選項 (C) 的陷阱。 至於被選舉權,同條規定年滿 23 歲者方有被選舉之權,故選項 (A) 的 21 歲是錯誤的。而選項 (D) 則是國考的經典陷阱,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5條明文規定,必須年滿 40 歲才能被選為總統、副總統,而非 3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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