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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四、「sapilitemoh to nani riyaray a kapot no sefi a radiw(馬蘭阿美飲酒歡樂歌)」已依照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專用權人為大馬蘭地區部落(馬蘭、馬當、伊濘、豐年、大橋、新馬蘭、布頌、加路蘭、石川、富岡、豐里、常德、高坡、豐原、巴古崙岸)。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O fohkad i ilisinan no Fata’an a niyaro’)係具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標的,專用權人為阿美族馬太鞍部落。 位於花蓮縣〇〇鄉的全牛料理餐廳,經營者為阿美族馬太鞍部落族人,僱用非原住民的服務人員穿著前述阿美族馬太鞍部落傳統服飾提供服務,餐廳並固定在週末晚間僱請具卑南族原住民身分歌手演唱上開阿美族的「飲酒歡樂歌」。 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敘明理由: ㈠非原住民的服務人員穿著阿美族傳統服飾提供服務、具卑南族原住民身分之歌手演唱年代久遠的原住民族古調歌曲,是否構成侵權?若構成侵權,餐廳經營者、服務人員、演唱歌手,分別應負何法律責任?(15 分) ㈡前揭案例事實,得否主張係為正當之目的,且以合理方法使用,不構成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侵害?(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前揭案例事實,得否主張係為正當之目的,且以合理方法使用,不構成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侵害?(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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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合理使用(豁免侵權)」要件的理解。解題時應立刻聯想該條例第16條之規定,並將案例中「餐廳營業(營利目的)」的事實與法條中「非營利」、「報導、評論、教育、研究」等阻卻違法事由進行比對涵攝,藉此得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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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餐廳為營業目的,使員工穿著具專用權之傳統服飾並演唱具專用權之傳統歌曲,得否主張《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合理使用而阻卻侵權? 【解析】

小題 (一)

非原住民的服務人員穿著阿美族傳統服飾提供服務、具卑南族原住民身分之歌手演唱年代久遠的原住民族古調歌曲,是否構成侵權?若構成侵權,餐廳經營者、服務人員、演唱歌手,分別應負何法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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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要辨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屬於「部落集體所有(公法上之權利主體)」,而非族人個人所有。即使餐廳老闆具備該部落身分,未經部落代表人或授權機構同意而進行「商業營利使用」,仍構成侵權。解題時須扣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財產權與非財產權規定,並明確指出本法目前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無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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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部落集體授權,由原住民個人、他族原住民或非原住民將已登記之傳統智慧創作(服飾、古調)用於商業營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各行為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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