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試述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8 條之立法精神與目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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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需敏銳察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綜合發展基金)自94年立法以來本身並未直接修正,故命題核心極可能是針對近期『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子法修正或《禁伐補償條例》修法所引發的預算排擠與基金永續性熱門爭議。解題應先澄清法條現況,接著層次分明地論述其落實憲法經濟扶助之立法目的,最後務必結合『行政現況(如微型貸款、禁伐補償預算爭議)』提出具備法益保護與行政可行性的己見,以展現政策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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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18條規範國家應設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雖該條文自民國94年制定後未經實質修正,然其附屬子法與實務運作因應時空背景屢有革新,且近期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法大幅影響該基金之財源與運作,成為當前原住民族行政實務之核心焦點。以下就本條之立法精神、目的及實務挑戰予以評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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