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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民國 83 年國民大會修憲,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民國 86 年再修正為原住民族。請問此一修法過程,在原住民族權利發展上有何意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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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憲政發展脈絡。作答時需掌握兩個層次的法理躍升:83年從「山胞」到「原住民」是「去污名化」與「個人權利主體」的確立;86年從「原住民」到「原住民族」則是「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的憲法承認。最後必須將此法理發展連結至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行政實務(如部落核定、諮商同意權),並提出政策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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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憲法針對原住民族之稱呼,歷經民國83年及86年兩次重要修憲正名。此一過程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轉換,更是從「同化政策的客體」轉變為「權利主體」,進而確立「集體權」憲法位階之法理躍升,為日後《原住民族基本法》奠定最堅實之上位法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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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權利正名史
💡 由去污名化的「個人權」提升至憲法位階的「集體權」保障。
比較維度 原住民 (1994年修憲) VS 原住民族 (1997年修憲)
權利性質 個人權 (去污名化) 集體權 (民族實體)
核心價值 身分認同與平等權 文化存續與自治權
實務影響 確立對等國民地位 制定原基法之法源
💬正名過程反映了從「個體平等」邁向「民族集體發展」的憲法演進。
🧠 記憶技巧:山胞客體、住民個人、民族集體,正名三階。
⚠️ 常見陷阱:易忽略「原住民」與「原住民族」在法律上「個人權」與「集體權」的質變差異。
原住民族基本法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參與機制 轉型正義 部落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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