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民國 83 年國民大會修憲,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民國 86 年再修正為原住民族。請問此一修法過程,在原住民族權利發展上有何意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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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憲政發展脈絡。作答時需掌握兩個層次的法理躍升:83年從「山胞」到「原住民」是「去污名化」與「個人權利主體」的確立;86年從「原住民」到「原住民族」則是「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的憲法承認。最後必須將此法理發展連結至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行政實務(如部落核定、諮商同意權),並提出政策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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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憲法針對原住民族之稱呼,歷經民國83年及86年兩次重要修憲正名。此一過程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轉換,更是從「同化政策的客體」轉變為「權利主體」,進而確立「集體權」憲法位階之法理躍升,為日後《原住民族基本法》奠定最堅實之上位法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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