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四、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說明其立法意義與目的為何?對族人土地權益有何影響?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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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原基法第20條與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土地的保障。作答時先點出該規定早期具「家父長制」的保護色彩(立法目的),再論述其導致產權不安定及融資困難(對權益負面影響),最後務必補充行政院已於108年修法廢除此「五年等待期」之行政現況,結合轉型正義提出己見,以展現對法理發展的宏觀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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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題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五年等待期」,具備早期政策之保護色彩,然因對族人權益造成諸多限制,現行法制已將其廢除。以下就其原立法目的、權益影響及法制發展申論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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