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請說明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調查情形與核定結果,並就設置部落為公法人之立法意義與目的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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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的修法脈絡,即為了解決部落長期缺乏「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的困境。答題時需結合行政實務(如原民會近年核定約730餘個部落的數據),並從法理層面(權利能力、財產持有、諮商同意權行使)及政策目的(落實自治、集體權保障)切入,最後可補充配套法制尚未健全的現況作為己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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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精神,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建構其自治基礎。《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 條之 1 賦予經核定之部落「公法人」地位,正是為了解決部落長期缺乏法律主體地位之沉痾,為落實原住民族自治與集體權奠定關鍵法制基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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