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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請依據政府採購法,說明那些廠商可以從事公共工程之技術服務工作,並說明其可以服務之工作類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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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熟悉度。作答時應切分兩層次:首先依據該辦法第3條列出四種法定得從事技術服務的『廠商類型』,接著依據第4至7條分點說明『服務工作類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並簡述其具體內容,以確保得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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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工程之技術服務涵蓋特定資格之廠商,以及其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專業服務。 【論述】 一、得從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工作之廠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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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規範
💡 釐清技術服務之法定廠商資格,並界定工程全生命週期之服務內容。
  • 依《技服辦法》第3條,廠商含顧問公司、技師、建築師及法人。
  • 依第4至7條,服務包含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PCM)。
  • 設計階段須完成基本與細部設計圖說、預算編製及施工規範。
  • 監造與PCM職權涵蓋品質查驗、進度控制及各階段之介面整合。
🧠 記憶技巧:廠商「公技建法」(公雞建法),服務「規設監管」(規社監管)。
⚠️ 常見陷阱:申論時常遺漏「其他法人」資格,或無法區分監造與專案管理(PCM)的功能差異。
限制性招標要件 最有利標評選制度 工程生命週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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