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當機關辦理驗收而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時,請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詳述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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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驗收不符契約規定」,直覺應聯想《政府採購法》第72條的處理機制。答題結構應層次分明,先點出「限期改善、重作」的原則性規定,接著論述「部分驗收」及「減價收受」的例外情形與核准程序,以確保答案完整涵蓋法條細節與行政層級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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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機關辦理採購驗收,旨在確認廠商履約結果是否符合契約要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當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時,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與例外程序妥善處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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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驗收不符處理
💡 驗收不符以「限期改善」為原則,「部分驗收」與「減價收受」為例外。
🔗 驗收不符處理法定程序
- 1 發現不符 —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並製作紀錄。
- 2 限期改正 — 原則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退換。
- 3 例外評估 — 評估是否符合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之法定要件。
- 4 核准執行 — 依採購金額層級報請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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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廠商未於期限內改正,機關得依同法第 72 條第 1 項採行代為執行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