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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三、今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文修正,請問廠商發生那些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予以停權?(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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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具有強烈的時事時效性(針對108年4月30日的修法)。採購法第101條是所謂的「黑名單條款」。思考時應區分「違法行為」與「重大違約行為」。題目指定問的是「重大違約情形」,因此要回想第101條第1項中關於履約階段的條款,例如轉包、進度延誤、驗收不合格且拒不改善等。同時,也要提及修法重點:增訂「情節重大」之要件,避免機關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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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關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要件,特別是修法後對於「違約行為」需達「情節重大」之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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