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依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七項情事 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請列出七項情事中的五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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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建築法》中主管機關對於施工現場的行政處分權限。這類題目需要對「行政強制力」的介入時機有精確掌握。思考邏輯可以從「程序不符」(如無執照、不合圖說)及「實質危害」(如安全隱患、公共衛生、文化資產)兩方面切入。考生應注意處分對象包含起、承、監造人,且處分手段包括停工、修改甚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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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建築法第58條所賦予主管建築機關對施工中違規行為的介入權限,涉及建築行政法規中的行政秩序維護與安全監督。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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