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二、依據建築法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請問,依現行建築管理制度,上述所稱「專業工業技師」已包含那些科別之技師?(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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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結至《建築法》第13條之子法《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作答時應先點出法源依據,再將法定的專業技師科別按「結構土木」、「機電空調設備」、「大地水利環境」等屬性進行群組分類列舉,以確保完整性並展現系統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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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須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現行建築管理制度中,關於「專業工業技師」之科別範疇,明定於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中。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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