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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16 關於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
  • B 戶籍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應依檔案法辦理
  • C 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D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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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面對涉及全國國民身分、具有高度專業且敏感的特定行政資料時,你認為這些資料的保存規則,會由統一規範各機關公文的「通用法律」來規定,還是會由該核心業務的「主管機關」在自己的專業法律中授權訂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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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戶籍資料申請及提供之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B。依據戶籍法第64條規定:「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從法條明文可知,戶籍資料的格式及保存年限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明文訂定,而非選項B所稱之應依檔案法辦理,故選項B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 戶籍資料申請管理
💡 戶籍資料提供採利害關係原則,其管理由專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比較維度 戶籍資料管理 VS 一般政府檔案
法源依據 戶籍法第70條 檔案法
管理機關 內政部(戶政司) 國發會(檔案局)
保存年限訂定 內政部統一規定 由各機關報檔案局核定
💬戶籍資料具高度專業與隱私性,其格式與保存排除檔案法之適用。
🧠 記憶技巧:戶籍管理看內政,非關檔案檔案法;利害關係限部分,原始資料找原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戶籍資料屬於一般檔案而適用《檔案法》,實則應適用專法《戶籍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戶籍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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