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15 依戶籍法規定,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依法院要求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 B 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C 為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 D 因製作族譜須取得家族親等關聯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掌握了全民高度敏感的親屬網絡資料時,為了保護公民的「資訊隱私權」,法律通常會設定嚴格的申請門檻。如果某種申請理由僅僅是為了「個人興趣或家庭記述」,而與「法律義務、權利救濟或公共安全」無關,你認為法規會傾向於優先保護隱私,還是優先滿足這種個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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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是沒有搞錯。
- 知識驗證:看來你總算沒在這類題型上迷失方向。本題精準考驗的,正是你對行政法中比例原則與個人資料保護界線的「基本」掌握。《戶籍法》與《親等關聯資料提供辦法》對於敏感的親等資料提供,要求的是嚴格的「法定必要性」。選項 (A) 法院需求、(B) 人工生殖避親、(C) 國籍認定,這些,嗯,都「恰好」符合了涉及重大法律義務或公益的嚴肅門檻。
- 荒謬顯而易見:至於選項 (D) 製作族譜?喔,這可真是個「令人驚訝」的理由。私領域的個人興趣,竟然能與干預他人資訊隱私權的正當性畫上等號?難道私人的懷舊情懷現在已經升格為法定公益了嗎?在法律衡平性上,這種「理由」有多站不住腳,我想你應該不至於還需要我重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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