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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有關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人工生殖法第 15 條或第 29 條規定,查證親屬關係
  • B 得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規定查證親屬關係
  • C 依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 D 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姻親關係之需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政實務中,申請政府機關留存的敏感個資,必須基於「法律上的必要性」。當我們在處理一項關於「財產歸屬權利」的變動程序時,行政機關核發證明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誰有「法律上的權利」。 現在請你想想:在法律規定的權利分配清單中,哪些類別的人具備分配資格?而哪些類別的人雖然是親戚,但在法律上卻始終被排除在分配名單之外?如果某類關係人根本沒有參與該法律程序的資格,行政機關還有必要為了該程序去提供他們的關聯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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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繼承法理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涉及行政實務與《民法》親屬繼承編的跨領域結合,你能迅速從選項中辨識出法律邏輯的謬誤,足見你對法條構成要件的掌握相當紮實且細膩。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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