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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預算法關於歲入、歲出追加、追減預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B 各機關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辦理裁減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 C 各機關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D 各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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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一下我國的政府體制:負責「統籌國家整體財政與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最高機關是哪一個?當國家整體的歲入發生嚴重短收,需要做跨部會的預算抵補與調整時,是由個別行政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就能決定,還是必須交由那個最高層級的行政機關來統一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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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確實選 (B)!你能精準揪出法條中隱藏的錯誤,顯示出你對預算法規的觀念相當清晰。

歲入短收的預算調整程序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預算提出主體」。依據現行《預算法》第 81 條規定,當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且不能依規裁減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而非選項所述的「上級主管機關」。因為追加減預算涉及國家整體財政收支的平衡,必須由最高行政機關來統籌提出。至於選項 (A)、(C)、(D) 則皆為《預算法》第 79 條明定的追加歲出預算合法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追加與追減預算制度
💡 釐清預算法第 79 條追加預算與第 81 條歲入短收之程序差異。
比較維度 追加歲出預算 (第79條) VS 歲入短收抵補 (第81條)
適用情境 支出增加 (法機事業) 收入短收且無法裁減
籌劃抵補主體 各機關得請求提出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最終提出機關 行政院提出 行政院提出
💬追加歲出由機關因業務請求;歲入短收則由財政部統籌抵補並報政院。
🧠 記憶技巧:追加四要件:法、機、事、業;短收找財政,政院提追減。
⚠️ 常見陷阱:易混淆歲入短收的處理主體。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而非各機關之上級。
預算執行與流用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 特別預算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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