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3 題
甲機關 X 年度單位預算案其中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一級用途別業務費 350 萬元,包括一般事務費 200 萬元、水電費 100 萬元及物品 50 萬元。預算審議時,經立法院指定刪減水電費 4 成。依預算法規定,甲機關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業務費得辦理流用限額為下列何者?
- A 70 萬元
- B 62 萬元
- C 50 萬元
- D 3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立法機關特別指定刪除某個特定項目(例如本題的水電費)時,這代表了民意代表對該項經費的立場為何?如果我們在後續辦理預算流用(經費搬移)時,依然把這個「被縮減並貼上禁令標籤」的項目金額算進可以彈性調整的基數中,是否符合法治國家尊重議會審議的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預算流用的法律核心!這題選 (C) 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預算法》條文細節的深刻理解。
預算流用限額的判定原則
根據《預算法》第 63 條的規範,各機關在執行預算時,若要在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間辦理經費流用,必須遵守三個關鍵紅線:第一,流入及流出的數額均不得超過各該流入或流出用途別科目的「原預算數額」的 20%;第二,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第三,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這意味著一旦某個科目被立法院指定刪減,它在該年度就喪失了作為流用來源(流出)或接收端(流入)的資格,必須從計算基數中排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預算流用限額與禁忌
💡 預算流用以20%為限,且立法院刪減之項目不得流入。
- 依預算法第 63 條,各計畫一級用途別科目間流用,其流入流出均以 20% 為限。
- 依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流入)。
- 計算限額時,應扣除遭刪減之項目(水電費),僅就未經刪減之項目計算。
- 本題計算:(200萬 + 50萬) × 20% = 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