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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四、商港法第 11 條規定:「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請申論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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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我國『航港體制改革(政企分離)』的背景。思考方向為:(1)『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特性(如防波堤、航道,屬公共財且投資龐大);(2)『航港建設基金』的本質(專款專用、使用者付費);(3) 為何不讓港務公司自己出錢?(維持其企業化經營的國際競爭力)。依此三點展開論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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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商港法第11條規定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其核心立法理由在於落實「政企分離」之航港體制改革精神、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確保國家重要港埠設施之永續發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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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港建設經費支應原則
💡 基於政企分離與公共財特性,區分公共與營運設施之經費負擔主體。
比較維度 公共基礎設施 VS 營運設施
法律依據 商港法第 11 條 商港法第 12 條
支付主體 航港建設基金 商港經營事業(港務公司)
經費來源 商港服務費(使用者付費) 公司營收或自行籌資
設施範例 防波堤、航道、助航設施 碼頭、棧埠、倉庫、起重機
💬透過明確劃分負擔主體,在維持公共利益的同時,確保經營事業之商業競爭力。
🧠 記憶技巧:政企分離公私明;基金蓋公基、公司蓋碼頭;使用者付費專款專用。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公共基礎設施」與「營運設施」的支付主體,或忽略航港建設基金與商港服務費的對應關係。
政企分離改革 商港服務費徵收機制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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