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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第 三 題

三、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時,應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試申述「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的事項及其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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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的程序連結。考生應直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之規定,將評估報告書內容分為「基本規劃與權屬、民眾權益與安置、財務評估、公益性與必要性」四大區塊進行系統性論述,並強調近年高度重視的居住權保障與財務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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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區段徵收為具備綜合性開發與都市建設意義之土地徵收手段。為避免都市計畫流於紙上作業或後續徵收面臨窒礙難行,依現行法制,需用土地人於都市計畫階段即須提出「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以落實計畫與開發之連結,並確保徵收具備實質之公益性與比例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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