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國家機關何者無法聲請?
  • A 內政部
  •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C 考試院
  • D 總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如果行政體系內的每一個『二級部會』都可以跳過其最高首長機關,逕行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這對於『行政一體』的指揮體系與政策一致性會造成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的聲請門檻已有初步掌握。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聲請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但在實務與學理上,並非所有行政單位皆有獨立聲請權。內政部隸屬於行政院,在憲法位階上屬於「下級機關」,若遇法律違憲爭議,應由其上級機關(行政院)行之。相對地,總統、五院以及具備獨立性質的機關(如 NCC)則具備獨立聲請資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範憲法審查主體
💡 僅國家最高機關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行政院下屬部會無權。
比較維度 國家最高機關/獨立機關 VS 二級行政機關 (各部會)
代表實例 總統、五院、NCC 內政部、教育部
法規位階 憲法訴訟法第47條聲請人 行政院下屬之組成機關
聲請權限 具備獨立聲請資格 無獨立聲請權,需層報行政院
💬憲法審查聲請權具有「最高機關性」,層級不足者不具當事人適格。
🧠 記憶技巧:一級機關才有權,總統五院獨立機,二級部會要層轉。
⚠️ 常見陷阱:混淆行政機關層級,誤認所有行政機關(如部、會、局、署)皆可獨立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第47條 獨立機關之訴訟當事人能力 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審查聲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訴訟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制度精要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