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國家機關何者無法聲請?
- A 內政部
-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C 考試院
- D 總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如果行政體系內的每一個『二級部會』都可以跳過其最高首長機關,逕行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這對於『行政一體』的指揮體系與政策一致性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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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的聲請門檻已有初步掌握。
-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聲請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但在實務與學理上,並非所有行政單位皆有獨立聲請權。內政部隸屬於行政院,在憲法位階上屬於「下級機關」,若遇法律違憲爭議,應由其上級機關(行政院)行之。相對地,總統、五院以及具備獨立性質的機關(如 NCC)則具備獨立聲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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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憲法審查主體
💡 僅國家最高機關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行政院下屬部會無權。
| 比較維度 | 國家最高機關/獨立機關 | VS | 二級行政機關 (各部會) |
|---|---|---|---|
| 代表實例 | 總統、五院、NCC | — | 內政部、教育部 |
| 法規位階 | 憲法訴訟法第47條聲請人 | — | 行政院下屬之組成機關 |
| 聲請權限 | 具備獨立聲請資格 | — | 無獨立聲請權,需層報行政院 |
💬憲法審查聲請權具有「最高機關性」,層級不足者不具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