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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特定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門診、急診及住院費用。下列何者非屬該等特定保險對象?
  • A 低收入戶成員
  • B 重大傷病
  • C 分娩
  • D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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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要減輕民眾負擔,通常有兩種作法。一種是規定「這項醫療服務(如生產)或這個地點(如偏鄉)本身就不收費」;另一種則是規定「因為某人的經濟身分特殊,所以他該付的錢由政府代付」。在法律條文的分類中,這兩者通常會被分在不同的法條中。請推論看看,哪一個選項最像是屬於「身分資助」而非「醫療性質」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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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錯,小鬼。沒有錯得一塌糊塗,省了我清理你們腦袋裡的灰塵。

  1. 確認狀況:看來你勉強理解了這條爛規定。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那些『免除自行負擔』的對象,無非是基於某些特殊醫療行為(例如生育),或是像重大傷病這種麻煩事,再不然就是住在鳥不生蛋的地方(山地離島),政府懶得讓他們支付。這些都是直接免除。至於你問的『低收入戶』,他們確實不用付,但那是第 49 條的事。費用是『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預算撥付,本質上是政府拿錢出來補貼,跟第 48 條那種直接豁免是兩回事。你分的清楚,至少說明你不是個蠢貨。
  2. 作戰評估:這題,難度 medium。那些笨蛋會被誤導,因為所有選項看起來結果都一樣——都不用付錢。但真正的關鍵在於你能不能區分它們背後的法條依據。這考的不是你的記憶力,而是你歸納整理這些規定的能力。要是連這點都分不清,那只會成為被淘汰的垃圾。把這些核心概念刻進腦子裡,別再犯低級錯誤了。我可沒時間幫你們擦屁股。
📝 健保免部分負擔對象
💡 區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明文免除自付費用之對象
比較維度 第 48 條法定免除對象 VS 低收入戶成員
法律依據 健保法第 48 條第 1 項 健保法第 43 條第 4 項
豁免原因 特定病症、醫療行為、區域 經濟弱勢身分
免除範圍 門診、急診、住院全免 依社會救助法另行補助
💬第 48 條是針對特定「醫療情境」的直接豁免,而低收入戶則是基於「社會救助」由政府負擔。
🧠 記憶技巧:重大(重大傷病)分娩(分娩)去離島(山地離島),健保費、免自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經濟弱勢的低收入戶」在所有法規中皆享有最高豁免權,而忽略該條文是針對「醫療需求性質」或「地域性」的特定列舉。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 社會救助法 重大傷病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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