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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特定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門診、急診及住院費用。下列何者非屬該等特定保險對象?
  • A 低收入戶成員
  • B 重大傷病
  • C 分娩
  • D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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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要減輕民眾負擔,通常有兩種作法。一種是規定「這項醫療服務(如生產)或這個地點(如偏鄉)本身就不收費」;另一種則是規定「因為某人的經濟身分特殊,所以他該付的錢由政府代付」。在法律條文的分類中,這兩者通常會被分在不同的法條中。請推論看看,哪一個選項最像是屬於「身分資助」而非「醫療性質」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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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低收入戶成員並非直接免自行負擔門診、急診及住院費用之特定保險對象,而是依法透過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來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由此可知,低收入戶成員就醫之費用負擔係採預算補助方式辦理,且若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且無特殊情況者,甚至不予補助,故非屬免自行負擔費用之對象。

📝 健保免部分負擔對象
💡 區分健保法第48條與第44條關於免除自行負擔費用之對象。
比較維度 第48條免負擔對象 VS 第44條免負擔對象
核心對象 重大傷病、分娩、離島 低收入戶成員
身分性質 生理狀況或地理限制 經濟弱勢身分
免除範疇 門診、急診及住院費用 依法律規定免除負擔
💬第48條聚焦傷病與地域性質,低收入戶則由第44條另行規範。
🧠 記憶技巧:第48條記「重、分、離」:重大傷病、分娩、離島(含山地)。
⚠️ 常見陷阱:容易將「低收入戶」誤植於第48條,實則低收入戶免負擔依據為第44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社會保險制度 部分負擔比率 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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