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特定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門診、急診及住院費用。下列何者非屬該等特定保險對象?
- A 低收入戶成員
- B 重大傷病
- C 分娩
- D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要減輕民眾負擔,通常有兩種作法。一種是規定「這項醫療服務(如生產)或這個地點(如偏鄉)本身就不收費」;另一種則是規定「因為某人的經濟身分特殊,所以他該付的錢由政府代付」。在法律條文的分類中,這兩者通常會被分在不同的法條中。請推論看看,哪一個選項最像是屬於「身分資助」而非「醫療性質」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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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項法律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對於不同對象「減免醫療費用」的法源依據與性質區分,你能正確選出 (A) 顯示你對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
免自行負擔與補助之辨析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規定,法定的「免自行負擔(Co-payment)」對象明確列舉為:(B) 重大傷病、(C) 分娩,以及 (D) 山地離島地區就醫之保險對象。這些對象在法律地位上是直接獲得費用豁免。而選項 (A) 低收入戶成員 的權益則是規範在第 49 條,其性質並非直接免除,而是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且該條特別規定,若不經轉診(Referral)而逕至醫院門診者,原則上不予補助。這說明了兩者在預算來源與行政程序上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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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免部分負擔對象
💡 區分健保法第48條與第44條關於免除自行負擔費用之對象。
| 比較維度 | 第48條免負擔對象 | VS | 第44條免負擔對象 |
|---|---|---|---|
| 核心對象 | 重大傷病、分娩、離島 | — | 低收入戶成員 |
| 身分性質 | 生理狀況或地理限制 | — | 經濟弱勢身分 |
| 免除範疇 | 門診、急診及住院費用 | — | 依法律規定免除負擔 |
💬第48條聚焦傷病與地域性質,低收入戶則由第44條另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