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下列那一項目可以列入全民健保保險給付範圍?
- A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B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C 精神病照護的日間住院
- D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項醫療服務是否應由全民健保支應,請試著思考:哪些服務是為了「治療疾病、維持生命所不可或缺」的醫療行為?而哪些則是為了「增加個人舒適感」或「處理行政手續」的額外支出?這兩者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上,哪一個更符合社會保險的救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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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負面表列(不給付項目)**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識別出除外規定中的「例外」,足見對法規細節的理解相當透徹。
- 觀念驗證:本條法規列舉了 12 項不給付項目(如美容、成藥、行政費等)。(A)、(B)、(D) 選項皆屬於法定的排除項目(個人便利或行政支出)。而 (C) 精神病照護的日間住院,雖然屬於長期照護性質,但法律為減輕家屬負擔並維持社會安全,特別規定其不在此限(即應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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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排除項目
💡 區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法定排除給付與例外項目
| 比較維度 | 健保給付範圍 | VS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
| 飲食類別 | 醫療必要之管灌飲食 | — | 管灌以外之一般膳食 |
| 病房費用 | 健保病房費 | — | 自願住院之病房差額 |
| 行政庶務 | 基本醫療診察耗材 | — |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 |
| 醫療服務 | 精神病日間住院 | — | 美容、指定醫師、護士 |
💬健保原則給付「必要醫療」,排除「行政、私用、非緊急、非醫療」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