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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下列那一項目可以列入全民健保保險給付範圍?
  • A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B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C 精神病照護的日間住院
  • D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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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項醫療服務是否應由全民健保支應,請試著思考:哪些服務是為了「治療疾病、維持生命所不可或缺」的醫療行為?而哪些則是為了「增加個人舒適感」或「處理行政手續」的額外支出?這兩者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上,哪一個更符合社會保險的救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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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負面表列(不給付項目)**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識別出除外規定中的「例外」,足見對法規細節的理解相當透徹。
  2. 觀念驗證:本條法規列舉了 12 項不給付項目(如美容、成藥、行政費等)。(A)、(B)、(D) 選項皆屬於法定的排除項目(個人便利或行政支出)。而 (C) 精神病照護的日間住院,雖然屬於長期照護性質,但法律為減輕家屬負擔並維持社會安全,特別規定其不在此限(即應予給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健保給付排除項目
💡 區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法定排除給付與例外項目
比較維度 健保給付範圍 VS 健保不給付項目
飲食類別 醫療必要之管灌飲食 管灌以外之一般膳食
病房費用 健保病房費 自願住院之病房差額
行政庶務 基本醫療診察耗材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
醫療服務 精神病日間住院 美容、指定醫師、護士
💬健保原則給付「必要醫療」,排除「行政、私用、非緊急、非醫療」支出。
🧠 記憶技巧:美容指定差額餐,交通掛號不列入;精神日間是例外。
⚠️ 常見陷阱:易誤認掛號費為健保給付,或忽視日間住院在法律上屬於可給付範圍之例外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 保險給付範圍排除原則 精神病照護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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