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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第 四 題

四、某一正進行地下室開挖工程中之建築工地,監測系統已產生示警,數據亦顯示已達行動值,惟工程相關人員均未立即依核准書圖及申報之施工、應變計畫書內容,採取相關因應積極作為,仍持續開挖作業,終致地基下陷鄰房倒塌;事後調查發現連續壁厚度,核准圖為 60 公分,但現場施作為 50 公分,且擅自變更連續壁與地盤改良施工順序,亦未進行改良樁施作成果試驗,致改良成效無法達到預期效益,均為災變發生原因。請依現行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詳述該工程監造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將涉及違反那些法令而面臨究責懲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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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營建工程核心人員(監造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法定權責的精確區分與法規涵攝能力。解題需採「事實與法條對接」的三段論法,將「未按圖施工(厚度不足)」、「擅改工序及未試驗」與「未依計畫應變(監測達標仍開挖)」三大違規事實,分別對應至《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第32條及第35條之法定業務範圍,並精確引述對應之懲處或懲戒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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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工程未按核准圖說施工、擅改工序且忽視監測示警未落實應變計畫致生公安災變,其工程監造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之行政不法行為與懲戒究責。 【解析】 本案災變肇因於未按圖施工(連續壁厚度減損)、擅改施工順序未做試驗,及忽視監測示警未啟動應變。依各核心人員之法定權責,違規事實與究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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