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第 四 題
四、某一正進行地下室開挖工程中之建築工地,監測系統已產生示警,數據亦顯示已達行動值,惟工程相關人員均未立即依核准書圖及申報之施工、應變計畫書內容,採取相關因應積極作為,仍持續開挖作業,終致地基下陷鄰房倒塌;事後調查發現連續壁厚度,核准圖為 60 公分,但現場施作為 50 公分,且擅自變更連續壁與地盤改良施工順序,亦未進行改良樁施作成果試驗,致改良成效無法達到預期效益,均為災變發生原因。請依現行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詳述該工程監造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將涉及違反那些法令而面臨究責懲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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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建管災變究責綜合實例題』,考驗考生對於營建工程中三大核心人員(監造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法定職責的精確掌握。解題應採『主體分類法』,針對每一個主體,先『涵攝違法事實』,再『精確對應法條款次(特別注意防雷提示中的條文細節)』,最後導出『懲處結果』,切忌將各人員之責任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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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建築工地因未按圖施工、未辦理查驗且忽視監測系統警報,導致鄰損災變。工程核心人員(監造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各自違反之法定作為義務及面臨之行政究責與懲戒。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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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專業人員究責
💡 釐清建築監造與營造體系各專業人員之法定權責、違規事實與行政懲戒。
| 比較維度 | 監造建築師 | VS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
|---|---|---|---|
| 核心職責 | 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查核規格 | — |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
| 處分法規 | 建築師法第46、47條 | — | 營造業法第35、61條 |
| 最重懲戒 | 廢止開業證書 | — | 廢止受聘資格 |
| 法理地位 | 受起造人委託之第三方監督者 | — | 營造業受聘之內部專業督察者 |
💬兩者均負有督導按圖施工義務,但建築師側重外部查核,專工則側重內部技術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