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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起訴將乙、丙、丁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伊原為 A 地之所有權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 A 地以新臺幣(下同)3 億元出售予乙,並於同年 7 月 7 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亦給付第 1 期款 2 億元,約定尾款 1 億元於系爭 A 地出售第三人時給付。惟乙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予丙,卻未給付尾款,伊屢催告未果,已於 113 年 9 月 3 日發函解除系爭契約。又乙未向丙收取價金,其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其後,丙再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予丁(下稱系爭信託),自係有害於伊債權之詐害行為。伊乃提起訴訟,代位乙請求撤銷丙、丁間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系爭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系爭信託登記,並代位乙依民法第 113 條、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及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84 條、第 213 條之規定,請求乙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問: (一)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二)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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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位訴訟併列債務人為被告」之共同訴訟定性,以及「必要共同訴訟」之上訴效力。解題時應先引述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348號判例),點出此情形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接著套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依「形式有利說」判斷上訴行為對全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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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並一併請求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部分敗訴被告提起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被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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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訴之追加要件。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說明實務上對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標準(如爭點共通性、證據資料可否流用等),再將本件原訴與追加之訴的基礎事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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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第二審追加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為請求,於被告不同意時,是否符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應予准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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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此一要件,必須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區分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物權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再將題目中原告對三名被告的各項請求權基礎分別涵攝,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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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提起之訴訟是否屬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之「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而得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代位訴訟與上訴效力
💡 釐清代位訴訟之共同訴訟定性,及合一確定下上訴效力之擴張。
  • 依民訴法第56條,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共同訴訟。
  • 代位訴訟併列債務人與第三人為被告,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對法律行為雙方具撤銷不可分性,須合一確定。
  • 採「形式有利說」,一人上訴求廢棄敗訴判決,其效力及於全體。
🧠 記憶技巧:代位撤銷合一走,一人上訴全體有;敗訴上訴屬有利,視同上訴莫回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代位訴訟與債權債務關係視為「普通共同訴訟」,導致忽略上訴效力擴張至未上訴被告的程序要件。
民法第242條代位權 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 當事人適格 既判力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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