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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丙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向甲借款 200 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 110 年 2 月 28 日,並由乙為連帶保證人,迄今仍未清償。於第二審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否許可追加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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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第二審程序中之訴之追加」。考生應先從第二審追加之原則(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切入,接著探討追加被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準用第255條的情形。最關鍵的考點在於: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間是否屬於「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如果不是,追加是否會侵害丙的裁判權(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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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第二審訴之追加之要件:本法第446條第1項。
  2.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訴訟性質:普通共同訴訟或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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