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問: (一)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問: (一)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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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與上題不同,現在是債權人甲對「主債務人」丙起訴。考生應思考:前訴訟(甲對乙)的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由於丙在該訴訟中僅是「受告知人」而非「當事人」,且甲丙之間並非連帶債務(保證與主債務非同等法律地位),故應探討既判力是否擴張,以及丙是否受參加效影響。
小題 (一)
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在於「訴訟告知」所產生的「參加效」(或稱參加力)。當乙(保證人)被起訴後告知丙(主債務人)訴訟,丙雖然未參加,但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仍受參加效之拘束。考生需說明參加效之範圍及其與既判力的區別,進而判斷丙在後訴訟中是否還能主張前訴訟已判斷過的事實(借款交付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