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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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訴訟告知」與「參加效力」之要件及客觀範圍。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67條及第63條規定,指出參加效力及於判決理由中作為勝敗基礎之重要事實認定,進而涵攝事實,推導受告知人甲是否受前訴「瑕疵存在」認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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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訴訟告知但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於後訴訟中得否為與前訴確定判決理由中基礎事實認定相反之主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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