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貸50萬元,雙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請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貸50萬元,雙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請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如丙另外對乙起訴,請求判命乙給付丙50萬元,主張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款50萬元,約定3年後返還,至今猶未返還,乙則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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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位訴訟」之訴訟法性質與「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看到本題應先聯想代位訴訟屬於「法定訴訟擔當」,接著依序分析甲、丙兩訴是否符合「同一事件」之三大要件(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同一),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得出法院應裁定駁回後訴的結論,並可適度補充丙積極起訴將導致前訴(甲之訴)欠缺實體要件之影響。
小題 (二)
本件訴訟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在該訴訟程序未參加訴訟之丙,得否對此判決聲明不服?(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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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位訴訟(法定訴訟擔當)」之判決效力及未參加訴訟之被擔當人的救濟途徑。解題核心應先點出代位訴訟之既判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及於債務人(丙),接著指出上訴權限於當事人,故丙不得逕行上訴;但為保障其程序權,丙得依第62條「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並準用第56條,透過參加訴訟之方式代當事人(甲)提起上訴。
小題 (三)
本件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丙得否持該判決聲請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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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位訴訟(法定訴訟擔當)」之既判力與執行力主觀範圍。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既判力及於該他人)與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款(執行力擴張及於該他人)之規定,並結合實體法代位權之性質進行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