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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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訴訟告知」、「未參加訴訟」及「後訴」,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67條與第63條的「參加效力」。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參加效力的「客觀範圍」(及於判決理由中的基礎事實,如A物有瑕疵),並區辨前訴認定的時點(乙交丙時)與後訴的要件事實時點(甲交乙時),分層次作答才能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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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告知對未參加訴訟之受告知人所生「參加效力」之客觀範圍為何?受告知人得否於後訴中提出與前訴認定不同之抗辯?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訴訟告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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