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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 106 年 3 月 10 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 60 萬元之借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尚有 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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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二審追加請求」,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關於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規定。接著,需嚴格檢驗新舊請求(借款返還與承攬報酬)是否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法定例外事由,藉以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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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承攬報酬請求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審訴之追加的合法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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