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題
📖 題組: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25 分)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25 分)
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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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部請求敗訴後再就餘額起訴」,首先確認未起訴的餘額不在前訴既判力客觀範圍內,後訴合法。接著敏銳捕捉「前訴判決理由中認定全部清償」的關鍵字,直接切入「爭點效(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的拘束力)」之要件審查,特別是前後訴利益是否相當與誠信原則的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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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部請求之前訴判決於理由中認定全部債權已清償,原告就餘額另行起訴時,後訴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理由判斷之拘束(爭點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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