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3 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萬元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3 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萬元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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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明示一部請求」之既判力範圍,以及「訴訟上誠信原則(禁反言)」之應用。看到「最低額」應先切入一部請求之既判力客觀範圍;接著針對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生之費用,經闡明後卻表示「無」其他主張,事後復行起訴之行為,應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條誠信原則及權利保護必要予以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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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明示一部請求未訴及之殘額,於前訴經法院闡明且原告表示無其他損害後,再行起訴是否受前訴既判力所及?又是否違反訴訟上誠信原則? 【解析】 壹、明示一部請求與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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