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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25 分)
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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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備客觀合併」於上訴審之處理。考生應首先聯想「上訴不可分原則」,判斷先位請求是否隨同移審;其次,引入「處分權主義」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說明原告未上訴時法院得否逕行裁判;最後,務必點出實務見解強調的「法院闡明義務(曉諭附帶上訴)」,方能完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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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預備合併之訴備位勝訴、先位敗訴,僅被告提起上訴時,先位請求是否移審?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得否未經原告附帶上訴即逕行對先位請求加以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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