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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25 分)
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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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備客觀合併」於上訴審之處理。考生應首先聯想「上訴不可分原則」,判斷先位請求是否隨同移審;其次,引入「處分權主義」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說明原告未上訴時法院得否逕行裁判;最後,務必點出實務見解認為「提起附帶上訴屬當事人自由,法院無闡明曉諭之義務」,方能完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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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預備合併之訴備位勝訴、先位敗訴,僅被告提起上訴時,先位請求是否移審?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得否未經原告附帶上訴即逕行對先位請求加以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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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備合併之上訴效力
💡 探討預備合併中,先位敗訴隨同移審與二審裁判權限之限制。

🔗 預備合併僅被告上訴之審理流程

  1. 1 效力移審 — 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先位敗訴部分隨同移審至二審。
  2. 2 二審實體心證 — 法院認先位有理由(契約有效),備位變為無理由。
  3. 3 行使闡明權 — 依第199條,曉諭原告是否提起第460條附帶上訴。
  4. 4 最終裁判 — 提起則改判先位勝訴;不提則受處分權限制僅能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二審認先位無理由,備位亦無理由之處理方式(維持原判)。
🧠 記憶技巧:移審全移審(不可分)、裁判受限制(處分權)、闡明導正軌(199條)。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誤以為先位部分既然移審,法院發現有理即可直接改判。
客觀訴之合併 附帶上訴之效力 上訴不可分原則 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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