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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 A 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動產 A 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 A 物返還予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 A 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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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客觀合併(選擇合併)」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及「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之審查。考生應先定性前訴的合併型態與既判力範圍,接著點出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卻未聲請強制執行,反以另一實體法請求權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或欠缺訴之利益,並依訴訟標的理論之差異給出法院應如何裁判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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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選擇合併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後,復以未經裁判之另一實體法請求權提起後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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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合併與訴之利益
💡 選擇合併獲勝訴後,就未經裁判之請求權再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比較維度 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VS 新訴訟標的理論
訴訟標的認定 實體法上請求權 受法律保障之地位
既判力客觀範圍 僅限經裁判之請求權 涵蓋所有法律關係
後訴合法性 非同一事件,不違既判力 屬同一事件,違反既判力
裁判理由與依據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249-2) 違背既判力(249-1-7)
💬不論採何種理論,甲之再次起訴皆會被法院駁回,僅法條依據與形式不同。
🧠 記憶技巧:選併勝訴得名義,再告無益欠利益;舊論無礙既判力,新論一事不再理。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判決確定),即便後訴標的與前訴不同,仍會因「欠缺訴之利益」被駁回。
客觀訴之合併 既判力客觀範圍 訴訟標的理論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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