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將 P 油畫返還予原告甲,其主張乙從甲取得 P 油畫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甲因於第一審遭以無理由判決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乙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過半年未續行訴訟,而就雙方權利爭執也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甲於合意停止後七個月,又向乙的住所地 C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P 油畫所有權。對於甲的此次起訴,C 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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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意停止訴訟之法律效果」及「既判力原則」。考生應敏銳察覺合意停止發生於「第二審」,逾期未續行的效果是「視為撤回上訴」而非撤回起訴,進而推導出一審實體判決已確定產生既判力,後訴將因違反一事不再理而遭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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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續行之法律效果為何?甲再次起訴是否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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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與既判力效力
💡 第二審合意停止逾期視為撤回上訴,使原判決確定並生既判力。
🔗 二審合意停止之程序效果鏈
- 1 合意停止 — 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續行
- 2 視為撤回上訴 — 依民訴法§190,發生法律上視為撤回上訴效力
- 3 一審判決確定 — 上訴權喪失,使原本的一審實體判決確定
- 4 產生既判力 — 依民訴法§400,確定判決產生一事不再理效力
- 5 裁定駁回後訴 — 依民訴法§249,法院應對重複起訴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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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合意停止發生於第一審,則視為撤回起訴,不生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