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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將 P 油畫返還予原告甲,其主張乙從甲取得 P 油畫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甲因於第一審遭以無理由判決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乙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過半年未續行訴訟,而就雙方權利爭執也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甲於合意停止後七個月,又向乙的住所地 C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P 油畫所有權。對於甲的此次起訴,C 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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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意停止訴訟之法律效果」及「既判力原則」。考生應敏銳察覺合意停止發生於「第二審」,逾期未續行的效果是「視為撤回上訴」而非撤回起訴,進而推導出一審實體判決已確定產生既判力,後訴將因違反一事不再理而遭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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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續行之法律效果為何?甲再次起訴是否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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