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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 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兩造於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 6 月 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 15 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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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實務觀念:首先,第一審涉及『分割共有物之訴的形成性質』,考生應聯想民法第759條,形成判決確定即生物權變動效力,併求協同辦理登記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次,第二審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合意停止逾期視為撤回』之法定效力,考生須精準指出訴訟已『當然終結』,法院後續訂期或『裁定駁回聲請』皆違反實務慣例(應為通知或確認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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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分割共有物之訴(形成之訴)併同聲明求為命被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是否具備權利保護必要?
  2.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續行,發生視為撤回上訴效力後,法院再訂準備程序及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程序上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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